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黃麗蓉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 張天夏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號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次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具非法人團體性質,是以之為被告提起訴訟,應以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陳報狀向本院陳報被告祭祀公業張天夏之管理人為 張芳銳 ,惟張芳銳已於98年9月29日死亡,此有卷附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張芳銳既於本件起訴時即已死亡,已非祭祀公業張天夏之管理人,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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