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劉瑀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瑀珊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71,840元整自10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71,84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