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瓊城 被告龍信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志松 被告 許志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信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信公司)邀同被告許志松、許志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為最高借貸款項。嗣被告龍信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並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清償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詎被告龍信公司屆期並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如附表所示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許志松、許志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暨總申請書、永豐銀行匯票付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表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0至45頁)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萬8,0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上開規定,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號│(新臺幣)│(民國)│利率│率│├─┼──────┼────────┼──┼─────────────┤│1│1,486,340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2│1,420,878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3│1,202,089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4│1,168,789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5│547,285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6│651,197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7│279,086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8│1,597,275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9│684,548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10│1,495,061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11│1,037,063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12│115,230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13│323,827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14│35,981元│自105年2月19日起│3%│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合│12,044,649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