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一日止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