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被告年籍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被告年籍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