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35號及95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刑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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