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國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國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9年9月
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