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南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南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南簡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南縣○○鄉○○路○○○號兼代表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三七、一三0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尚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中旬起,向設在臺南縣○○鄉○○路○○○號尚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郁公司)原負責人 郭芳 在盤購尚郁公司,而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同年八月十四日正式申請變更為尚郁公司之負責人)。尚郁公司自同年三月十九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而依許可證內容限制尚郁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僅有悅偉企業有限公司及柳營鄉、六甲鄉區域聯合掩埋場,並不包括歸仁鄉區域聯合掩埋場,惟甲○○於同年四月間,為該公司執行業務時,先後三次該公司將所收集來之事業廢棄物計
三.三公噸,違反許可證之限制進入歸仁鄉區域聯合掩埋場掩埋。經臺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前往尚郁公司稽查後查獲。
二、案經臺南縣政府告發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臺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約僱人員 林昌隆 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臺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表、尚郁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臺南縣歸仁鄉公所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九0所清字第八九八七號函及所附工作月報表在卷可佐參,罪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被告尚郁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處。又被告等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已修正為同法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原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已修正為第四十七條,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新舊法刑度固無不同,對被告自不生所謂利或不利之問題,但條號已有修正,且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已修正為「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該構成要件內容亦有修正,自均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上開修正後規定處罰。被告甲○○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審酌上開法律修正後,新舊法律之適用問題,仍分別誤依舊法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前段(按依舊法應亦係成立同款後段之罪)、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論處被告甲○○、尚郁公司,自嫌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違背法令之情事,應認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犯後坦白認過,犯罪情節非重,所生危害尚輕等一切情狀,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按,其因圖便致一時思慮,而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參年,以勵自新。又本件原審雖係依檢察官之求刑而為判決,然並未依檢察官求處之罪名及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之罪名(按依檢察官之聲請書所載及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渠均係犯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後段)對被告甲○○論科,基於罪刑不可分之刑法法理,自難認原審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之請求而為判決,故公訴人自得提起上訴;另被告尚郁公司部分,偵查中並未經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認罪協商程序,益難認原審此部份亦係上開請求而為判決,因之公訴人自亦得提起上訴,均並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丶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鄧希賢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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