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366號債權人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筠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中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鼎中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公司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暨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債務人「黃先生」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若欲
對其請求,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補釋明資料。
㈢敘明每月管理費用為何?並詳列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0,448
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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