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務人 賴春霞
張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春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清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明發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賴春霞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清英遺產之限度內與債務人張明發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