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2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語緗選任辯護人蔡鴻杰律師
林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書慧書記官李承悌通譯劉春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語緗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給付時間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各給付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語緗係設於高雄市○○區○○路○○○巷○○弄8之9號1樓京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驊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設立公司並無嚴格之資格限制,欲以他人名義經營公司者,可預見係用以取得或虛開不實交易發票以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之用途,竟與 梁銀相 (已於民國95年間死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7月間某日,將京驊公司之印鑑、公司帳冊、銀行存摺及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之空白統一發票等提供予梁銀相使用。張語緗明知京驊公司係無實際營運之公司,與其他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由梁銀相以京驊公司之名義,以不詳之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5家營業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817,870元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京驊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由梁銀相以京驊公司名義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陸續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11家營業人,由該11家營業人持京驊公司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合計達24,982,048元,連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達1,249,10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城陞工程有│6│10,330,200元│516,510元│││限公司││││├──┼─────┼────┼──────┼──────┤│2│金大立企業│10│5,141,400元│257,070元│││有限公司││││├──┼─────┼────┼──────┼──────┤│3│德順昌企業│1│3,560,000元│178,000元│││有限公司││││├──┼─────┼────┼──────┼──────┤│4│星航旅驥視│2│3,816,270元│198,814元│││覺創意工坊││││├──┼─────┼────┼──────┼──────┤│5│永鑫水電工│5│1,970,000元│98,500元│││程行││││├──┼─────┼────┼──────┼──────┤│合計││24│24,817,870元│1,248,894元│└──┴─────┴────┴──────┴──────┘◎、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申報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新臺幣)│臺幣)│├──┼─────┼─────┼────┼──────┼──────┤│1│佳泰工程顧│93年11月至│1│700,000元│35,000元│││問股份有限│12月││││││公司│││││├──┼─────┼─────┼────┼──────┼──────┤│2│大亨廣告有│93年11月至│1│450,000元│22,500元│││限公司│12月││││├──┼─────┼─────┼────┼──────┼──────┤│3│鼎燁證券投│93年9月至│7│3,200,000元│160,000元│││資顧問股份│10月││││││有限公司│││││├──┼─────┼─────┼────┼──────┼──────┤│4│ 久祥 開發有│93年11月至│2│1,160,000元│58,000元│││限公司│12月││││├──┼─────┼─────┼────┼──────┼──────┤│5│長盛開發股│93年11月至│2│1,000,000元│50,000元│││份有限公司│12月││││├──┼─────┼─────┼────┼──────┼──────┤│6│金拿獎視聽│93年9月至│2│1,000,000元│50,000元│││歌唱坊│10月││││├──┼─────┼─────┼────┼──────┼──────┤│7│財經網股份│93年11月至│7│2,073,000元│103,650元│││有限公司│12月││││├──┼─────┼─────┼────┼──────┼──────┤│8│藝思視覺創│93年9月至│8│5,600,000元│280,000元│││意有限公司│10月││││├──┼─────┼─────┼────┼──────┼──────┤│9│成霖建設股│93年11月至│11│8,480,000元│424,000元│││份有限公司│12月││││├──┼─────┼─────┼────┼──────┼──────┤│10│北冠建業有│93年9月至│1│819,048元│40,952元│││限公司│10月││││├──┼─────┼─────┼────┼──────┼──────┤│11│正馬實業有│93年11月至│1│500,000元│25,000元│││限公司│12月││││├──┼─────┼─────┼────┼──────┼──────┤│合計│││43│24,982,048元│1,249,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