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63號聲請人 王欣景 (即 王金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次子 王登岳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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