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被告 鄭紀帆鄭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原判決第1頁第15-16行)關於「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臺幣2,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臺幣24,000元」。
原判決理由欄(原判決第9頁第6行、第9-10行)關於「次序5併案執行費2,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5併案執行費2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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