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怡懋 ‧ 蘇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五帝 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