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05日下午0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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