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95年07月17日、96年05月07日,以95年度訴字第231號、96年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1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可稽。聲請人即受刑人以上開犯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惟本案已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於96年08月15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52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