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儁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