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甲○○
乙○○
樓被告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69100×(29.65+15.2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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