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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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306號聲請人乙○○
3樓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