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陳O杰法定代理人 陳姵妏 被告 李泓陞
洪佳君 胡家銘 陳人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李泓陞、洪佳君、胡家銘、陳人嘉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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