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1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0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8案65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應係就上開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業經抗告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3號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22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異議人迄至105年
1月29日仍未補繳抗告費,亦有異議人提出之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書狀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8至10頁),是本院於105年2月3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7至24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