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曹瑞吉 即瑞發木材廠?
被告尚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鹿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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