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趙選任辯護人鄭金溪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三號)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將該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四三號竊盜案件移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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