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邱淑卿 相對人 林文男
林振文 林明達 林振聲 林瓊綺 林婉儀 林瑞惠 林瑞霞 林瑞芬 邢岫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託鑑定之鑑定費用、測量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
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主張之第一審律師費新臺幣6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訴訟費用,故該部分應予剔除。
四、另相對人林婉儀、林瑞霞具狀表示僅同意裁判費部分,其餘土地複丈費、不動產估價等費用不予同意云云,揆諸上開法條說明,鑑定費用與測量費用均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是相對人所言洵無可採。而相對人林振文、邢岫雲陳稱若將整筆土地拍賣,聲請人獲利最大,費用分擔最少,不符比例原則云云,惟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全依判決主文定之,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另為不同之認定,此揆諸首揭實務見解自明。又相對人林明達、林振聲主張其等無土地所有權持分,無需負擔訴訟費用云云,然查林明達與林振聲均為被繼承人 林吳罔市 之繼承人,故判決命其負擔訴訟費用,並無不合,相對人上開所陳顯有誤會。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06年度司聲字第143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66,439元│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130,000元│待鑑定事項㈠㈡,│││││由聲請人預納││├─────────┼────────────┼────────┤│一│測量費用│600元│聲請人預納││├─────────┼────────────┼────────┤││測量費用│12,100元│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待鑑定事項㈢由相對人林振文預納,非在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不予列計。│├───┴─────────┼────────────┬────────┤│總計│209,139元││└─────────────┴────────────┴────────┘附表:
┌──┬────────┬─────────┬─────────────┐│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邱淑卿│80分之17│44,442元││1│││││││││├──┼────────┼─────────┼─────────────┤││林瑞惠│80分之18│47,056元││2│││││││││├──┼────────┼─────────┼─────────────┤││林文男、林振文、│80分之45│117,641元││3│林明達、林振聲、│││││林瓊綺、林婉儀、│││││林瑞惠、林瑞霞、│││││林瑞芬、邢岫雲│││││「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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