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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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債權人 李秀娟 債務人ALVAREZEMILYHINAYO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向伊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之借款,然據本院查核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債權人僅能證明曾借予債務人新臺幣96,000元,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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