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按:即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