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 李李錦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