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卿 等2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
32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上開土地建物收件字號為106年南地所資字第10480號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