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249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告 林禹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