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羅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英 等2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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