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張中星 即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中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指定張中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7年11月
6日桃?祥民唐107年度司司字第243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12月6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70603124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7年11月15日竹監壢站字第1070253695號函、相對人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8年度司司字第6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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