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燿宏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慧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燿宏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