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燿宏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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