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黃郁淳 律師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