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 何豐行 律師(未提出委任狀)被告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璧 甄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0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同案被告楊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 楊璧甄 為本院通緝中,以致刑事判決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原告對綽號「 啟東 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其餘同案被告則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另若原告地址有所變更,請務必儘速通知本院,以免權益受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