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被上訴人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蔡金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
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