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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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晏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借款約定書、變更借款條件申請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核該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加速條款但書之約定,貴行(即聲請人)依下列第㈣至第㈦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即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請求之利息為「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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