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新發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等足資釋明有受僱於債務人之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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