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高月桂 (即 劉為國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為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