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97年度執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提出現金,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