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05號聲明人乙○○
丙○○
巷6號3丁○○兼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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