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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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81號聲請人 王泉 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龍潭元勝股份有限公│華僑銀行龍潭分行│95年4月16日│8,138元│UC二二九一三九│││1│司││││三││├─┼─────────┼─────────┼───────────┼────────┼────────┼──┤│00│翊麟工程有限公司吳│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95年4月30日│195,940元│AP四0三四三五│││2│正東││││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