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誤以為前揭支票係廢紙(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聖德基督學院 李和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4年11月25日│7,780元│PC三0九一二六│││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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