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聲請人 魏佐翰 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金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