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1號聲請人 蔡長海 相對人財團法人蔡長海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蔡長海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除第二、十五、十六條以外,其餘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召開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除第2、15、16條以外之其他條文,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因認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條文第2條係文字修正、第15條關於章程訂立日期及未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6條關於修正後章程之施行等,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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