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莊進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香莉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林香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