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李宗明 相對人 姜文芳
姜韋良 姜佩琪 姜成翰 謝鎮宇 謝清煌 謝淑媛 謝鳳儀 謝在春 謝 廖運妹 謝清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月娥 間給付票款事件,已有債權憑證影本為證,然債務人謝月娥已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並抄錄、影印相關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653號債務人謝月娥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案卷資料,並提出影印不清之本院祺執89年執6字第5279號債權憑證節錄之影本為證,然該份債權憑證並無全文,亦非原本可供本院核對,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係該案件之利害關係第三人,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函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足證與債務人謝月娥之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之債權憑證全文原本,並於102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釋明之,自難認定聲請人與該案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日後如備齊資料亦得再行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