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張天賞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碧良 、 王敏捷 、 倪秀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