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05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廖亭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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