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陳 蔡麗美 被告 詹竣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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