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丙○○
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蔡東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